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52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9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