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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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564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債務人 洪中 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駕駛G9-4797車號自小客車,於民國99年2月16日11時30分許,於臺東市○○街與仁二街310巷口處,撞擊第三人 蔡修己 所有、第三人 劉嘉友 駕駛之1070-XS車號客貨兩用車,經債權人依保險契約給付車損維修費用新臺幣74,438元,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