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良成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顏良成於民國100年3月2日下午3時25分許,在臺東縣○○鄉○○村○○路箱根飯店前,與 周學義 發生行車糾紛,周學義即請告訴人 顏坤財 及 吳榮宗 到場協助處理,於警員 張克勤 在場處理時,顏良成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地點路邊,以「幹你娘」、「你娘」等語,辱罵告訴人顏坤財及吳榮宗,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顏坤財及吳榮宗告訴被告顏良成公然侮辱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顏坤財及吳榮宗均於100年8月10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鈺雯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