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180號債權人臺北市中山區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劉春長 債務人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 債務人統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柱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叁佰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