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152號原告 張逸杰 被告 張慶嚴 上列原告以被告無權佔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坐落之土地即同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5,下稱系爭土地)為由,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壹仟貳佰陸拾元【計算式:系爭房屋課稅現值壹拾貳萬玖仟肆佰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壹佰零伍萬壹仟捌佰陸拾元(每平方公尺3萬7,300元×141平方公尺×1/5=105萬1,86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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