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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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建瑋 法定代理人陳 昱霖
陳淑芬 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鍾承鋒 被告 洪維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石佳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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