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簡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簡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審交簡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儒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74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國儒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國儒於民國102年5月14日晚間8時許起至同日晚間8時10分許止,在桃園縣平鎮市○○路與快速道路口附近之友人住處,飲用高粱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仍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桃園縣平鎮市○○路○段由埔心往八德方向行駛,其原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於同日晚間8時14分許,行駛至平鎮市○○里○○路與平東路口處,適有 陳秀美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其女 范淑晴 ,沿金陵路往龍潭方向行駛,詎黃國儒竟闖越紅燈並逆向左轉駛入金陵路,當場撞擊陳秀美前開機車,致使陳秀美及范淑晴當場均人、車倒地,且使陳秀美受有腹部鈍挫傷、右腳第2指骨折、左膝及左大腿挫擦傷等傷害,范淑晴則受有臉部挫傷、右手肘及右膝多處挫傷及頸部扭傷等傷害(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另為不受理判決),嗣警到場處理,並對黃國儒施以酒精濃度檢測,發現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5毫克,始悉上情。案經陳秀美告訴及范淑晴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訊據被告黃國儒坦承上揭犯罪事實,核與告訴人陳秀美、范淑晴之指述相符,並有壢新醫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2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份及現場照片數張、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1份,足認被告之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是本件被告上揭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業於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3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原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修正後該項規定除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之法定刑外,且增加「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要件,擴大該條公共危險罪之適用範圍,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並無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先予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前並無任何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按,其於飲用酒類後明知已因飲用酒類而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執意騎乘機車上路行駛,並因而發生本件車禍,造成告訴人二人受有上述傷害,顯然漠視法令,並已危及其他用路之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其肇事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被告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刑事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忻蒨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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