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445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 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1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賣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第2行記載之「
自小客車」,應更正為「自小貨車」,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
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
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
、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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