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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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又瑄
陳秀菁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1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郭又瑄犯背信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背信罪,共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陳秀菁共同犯背信罪,共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
一、郭又瑄自民國91年5月21日起,於一九九百貨有限公司(下稱一九九百貨)擔任櫃臺收銀員,主要職司核算並收取客人在店內購買物品之價款,偶而依當班主管之指揮支援補貨等其他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陳秀菁(原名 李秀菁 )則為其妹。郭又瑄分別意圖為自己及陳秀菁不法之利益,基於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為以下(一)、(二)犯行,及與陳秀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而為以下(三)、(四)之犯行:
(一)於98年12月間某日,郭又瑄在花○○○鄉○○路○段○號一九九百貨吉安店任收銀員工作時,見陳秀菁前來購物,為減輕陳秀菁生活負擔,先將陳秀菁所購買之貨品刷入條碼以消磁,嗣將部分商品紀錄以電腦取消鍵取消,使該些商品並未記入總價內,讓不知情的陳秀菁以低於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結帳,購得超過其實際購買價格1,000餘元之商品,郭又瑄並將此不實之商品購買紀錄,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發票上,致使一九九百貨受有短收1,000餘元之損害。
(二)於99年4、5月間某日,郭又瑄在上開一九九百貨吉安店任收銀員工作時,見陳秀菁前來購物,遂以相同方式,讓不知情的陳秀菁以低於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結帳,購得超過其實際購買價格1,000餘元之商品,郭又瑄並將此不實之商品購買紀錄,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發票上,致使一九九百貨受有短收1,000餘元之損害。事後,陳秀菁察覺其所購買之商品總價與結帳金額有差距,詢問郭又瑄,始知上情。
(三)於99年11月30日12時許,由陳秀菁於郭又瑄在花蓮縣花蓮市○○街2之1號一九九百貨全民店任收銀員工作時,前往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物,郭又瑄遂以上開方式,僅以咖啡廣場1瓶之價格(9元)結帳,並告知陳秀菁僅需付該飲料之費用即可,陳秀菁明知其所購買之商品遠遠超過9元之價格,仍以9元購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復由郭又瑄將此不實之商品購買紀錄,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發票上,致使一九九百貨受有短收3,029元之損害。
(四)於99年11月30日14時許,由陳秀菁再次於郭又瑄在上開一九九百貨全民店任收銀員工作時,前往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物,2人遂以上開相同方式,使陳秀菁僅支付打火機1支之款項(6元),而購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復由郭又瑄將此不實之商品購買紀錄,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發票上,致使一九九百貨受有短收3,179元(起訴書誤載為3,177元)之損害。
二、嗣經一九九百貨全民店店長 陳清榮 發現異狀,並觀看監視錄影畫面,始知郭又瑄、陳秀菁於99年11月30日之行為,而報警處理。郭又瑄於警詢時,在未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警供承上開(一)、(二)之犯行,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而陳秀菁亦將其於99年11月30日14時許前往購買,但未支付價款之白蘭洗衣粉1包交與警方扣案(業經陳清榮領回)。
三、案經一九九百貨有限公司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郭又瑄、陳秀菁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二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6、10-12、14-17頁,偵卷第9-12、52頁,本院卷第27-31、61頁),並經證人即一九九百貨全民店長陳清榮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吉安店長 徐珍貴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警卷第18-20、27-30頁,本院卷第54-58頁),復有全民店庫存異動單7張、扣押物品目錄表、陳清榮立具之贓物領據、被告郭又瑄人事資料卡、郭又瑄99年11月考勤表及監視器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2-25、37、39-42、44-47頁),是依上揭補強證據已足認被告二人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堪予認定。
三、查統一發票係屬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會計憑證,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法,惟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規範之犯罪主體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然被告郭又瑄、陳秀菁並未具有上開身分,故其所為尚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名。又被告郭又瑄於一九九百貨擔任收銀員,主要職司核算並收取客人在店內購買物品之價款,偶而依當班主管之指揮下支援補貨等其他事務,並不負責店內商品之盤點及管理業務,對於該賣場之貨品並無持有與支配關係,其竟於被告陳秀菁持貨品至櫃臺結帳之際,以少報多之方式任被告陳秀菁取走未結帳之貨品,而違背其職務,是其所為尚難以業務侵占罪論處,而應僅成立背信罪。是核被告郭又瑄就事實欄一(一)至(四)、被告陳秀菁就事實欄一(三)至(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及同法第342條之背信罪。被告陳秀菁就事實欄一(三)、(四)之部分雖不具為告訴人處理事務之身分,惟其與有身分之被告郭又瑄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2人仍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郭又瑄、陳秀菁各次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背信罪與業務登載不實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背信罪論處。又被告郭又瑄所犯4次背信、被告陳秀菁所犯2次背信犯行,時間明顯可分,顯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均應分論併罰。
四、查本件係因證人陳清榮前往警局報案,表示被告郭又瑄於99年11月30日,2次串通外人即被告陳秀菁侵占公司物品,經警傳喚被告2人到案說明,被告郭又瑄除坦承99年11月30日之犯行外,另主動供稱其於98年12月與99年4、5月以相同手法侵占公司財物之犯行乙節,此有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2-43頁),是被告郭又瑄就事實欄一(一)、
(二)之部分,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秀菁就事實欄一(三)、(四)部分,雖係與有身分之被告郭又瑄共同實行,依上開規定得減輕其刑,然本院審酌其為該2次犯罪之主要得利者,且獲得之財物種類之多,認不應以該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郭又瑄高職畢業,離婚,每月收入約16,000元,每月尚須支付子女教育費5,000元與前夫;被告陳秀菁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4子,經濟來源靠先生打臨時工為生,每月家庭收入約2萬餘元,被告2人為姊妹,被告郭又瑄為感謝被告陳秀菁於其離婚時提供住處,及為減輕被告陳秀菁經濟負擔,而單獨及共同與被告陳秀菁為本件犯行之動機,行為之手段,所取得之財物多為生活用具及食品,供日常生活所需,取得財物之單價不高,總價亦非鉅,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並向告訴人表達願意賠償損失,然未獲原諒,而無法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等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2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參,其等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經此次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並聽取檢察官之意見,及被告之意願、能力,命被告郭又瑄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50,000元,被告陳秀菁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0,000元,以資警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215條、第342條、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英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育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陳秀菁於99年11月30日12時許購買之物品┌──┬───────────┬──┬──┬──┬──────┐│編號│品名│單價│數量│總價│備註│├──┼───────────┼──┼──┼──┼──────┤│1│蘇菲瞬吸加長護墊微香│39│2│78││├──┼───────────┼──┼──┼──┼──────┤│2│明星70平光性水泥│449│1│449││├──┼───────────┼──┼──┼──┼──────┤│3│雙骨桌罩(大)普通│99│1│99││├──┼───────────┼──┼──┼──┼──────┤│4│魚骨座墊│399│1│399││├──┼───────────┼──┼──┼──┼──────┤│5│莎特玫瑰精油沐浴乳│109│1│109││├──┼───────────┼──┼──┼──┼──────┤│6│飛柔去頭皮屑滋潤洗髮精│199│1│199││├──┼───────────┼──┼──┼──┼──────┤│7│咖啡廣場│9│1│9│陳秀菁僅以此│││││││商品價格結帳│├──┼───────────┼──┼──┼──┼──────┤│8│金牌臺灣啤酒(箱)│606│1│606││├──┼───────────┼──┼──┼──┼──────┤│9│七星軟包(條)│740│1│740││├──┼───────────┼──┼──┼──┼──────┤│10│戀戀洗毛精-除臭│130│1│130││├──┼───────────┼──┼──┼──┼──────┤│11│戀戀洗毛精-除蚤│130│1│90││├──┼───────────┼──┼──┼──┼──────┤│12│203毛刷4吋│45│2│90││├──┴───────────┴──┴──┴──┴──────┤│應結帳金額:3,038元││陳秀菁實際支付金額:9元││一九九百貨短收金額:3,029元│└──────────────────────────────┘附表二、陳秀菁於99年11月30日14時許購買之物品┌──┬───────────┬──┬──┬──┬──────┐│編號│品名│單價│數量│總價│備註│├──┼───────────┼──┼──┼──┼──────┤│1│香水垃圾袋3入│49│2│98││├──┼───────────┼──┼──┼──┼──────┤│2│超大2KG垃圾袋│119│2│238││├──┼───────────┼──┼──┼──┼──────┤│3│一匙靈洗衣精補充包│79│1│79││├──┼───────────┼──┼──┼──┼──────┤│4│菲力家族棉花棒100支│59│1│59││├──┼───────────┼──┼──┼──┼──────┤│5│義美法蘭酥-牛奶│27│1│27││├──┼───────────┼──┼──┼──┼──────┤│6│中祥紫菜蘇打量販包│69│1│69││├──┼───────────┼──┼──┼──┼──────┤│7│元本山海苔│22│2│44││├──┼───────────┼──┼──┼──┼──────┤│8│旺旺仙貝(大)│43│1│43││├──┼───────────┼──┼──┼──┼──────┤│9│北海鱈魚香絲│47│1│47││├──┼───────────┼──┼──┼──┼──────┤│10│77歐維氏│40│1│40││├──┼───────────┼──┼──┼──┼──────┤│11│仲聯麥芽餅│89│1│89││├──┼───────────┼──┼──┼──┼──────┤│12│美可法國餅夾心│132│1│132││├──┼───────────┼──┼──┼──┼──────┤│13│77蜜蘭諾鬆塔│40│1│40││├──┼───────────┼──┼──┼──┼──────┤│14│77蜜蘭諾杏仁千層酥│40│1│40││├──┼───────────┼──┼──┼──┼──────┤│15│77蜜蘭諾葡萄鬆塔│40│1│40││├──┼───────────┼──┼──┼──┼──────┤│16│義美法蘭酥-草莓│27│1│27││├──┼───────────┼──┼──┼──┼──────┤│17│來一客3合1鮮蝦魚板│65│1│65││├──┼───────────┼──┼──┼──┼──────┤│18│泰山沙拉油3L│135│2│270││├──┼───────────┼──┼──┼──┼──────┤│19│東和豆鼓鰻│30│4│120││├──┼───────────┼──┼──┼──┼──────┤│20│珍味花瓜│33│1│33││├──┼───────────┼──┼──┼──┼──────┤│21│EXTRA潔淨薄荷│30│2│60││├──┼───────────┼──┼──┼──┼──────┤│22│國際黑1號電池2入│41│2│82││├──┼───────────┼──┼──┼──┼──────┤│23│潔瓷3倍濃縮浴廁劑│58│1│58││├──┼───────────┼──┼──┼──┼──────┤│24│白蘭強效除蹣洗衣粉│149│2│298││├──┼───────────┼──┼──┼──┼──────┤│25│204毛刷2吋│25│1│25││├──┼───────────┼──┼──┼──┼──────┤│26│雙鐘油漆102白色│45│1│45││├──┼───────────┼──┼──┼──┼──────┤│27│GW02油漆桶│29│1│29││├──┼───────────┼──┼──┼──┼──────┤│28│來一客3合1京燉肉骨│65│1│65││├──┼───────────┼──┼──┼──┼──────┤│29│建銓 阿薩姆 奶茶│119│1│119││├──┼───────────┼──┼──┼──┼──────┤│30│ 伯朗卡布奇諾 3合1│105│1│105││├──┼───────────┼──┼──┼──┼──────┤│31│唯一棒細粒砂│45│1│45││├──┼───────────┼──┼──┼──┼──────┤│32│信德賓樂巧克力醬│85│1│85││├──┼───────────┼──┼──┼──┼──────┤│33│巧克力醬250G│65│2│130││├──┼───────────┼──┼──┼──┼──────┤│34│康寶葡萄果醬│59│1│59││├──┼───────────┼──┼──┼──┼──────┤│35│自由神果醬-葡萄│65│1│65││├──┼───────────┼──┼──┼──┼──────┤│36│野生紫菜│120│1│120││├──┼───────────┼──┼──┼──┼──────┤│37│生活泡沫紅茶(箱)│189│1│189││├──┼───────────┼──┼──┼──┼──────┤│38│雙滑打火機│6│1│6│陳秀菁僅以此│││││││商品價格結帳│├──┴───────────┴──┴──┴──┴──────┤│應結帳金額:3,185元││陳秀菁實際支付金額:6元││一九九百貨短收金額:3,1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