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09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葉健中 債務人 黃勝文 即東北角洗衣企業行
郭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陸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伍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