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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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執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執字第79號聲請人 王瑞梅 相對人路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湘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4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勞資雙方同意本爭議案(含工資〈佣金〉等)以新臺幣54,066元達成和解,勞資雙方同意前述和解金額以資方分二期給付勞方,第一期金額計新臺幣27,100元,資方應於104年10月30日前給付勞方,第二期金額計新臺幣26,966元,資方應於104年11月30日前給付勞方。前述金額資方應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指定帳戶(彰化銀行,戶名:王瑞梅,帳號:0000-00-000000-00)。如有一期未如期支付,即視為全部到期。」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
經臺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勞資雙方同意本爭議案(含工資〈佣金〉等)以新臺幣54,066元達成和解,勞資雙方同意前述和解金額以資方分二期給付勞方,第一期金額計新臺幣27,100元,資方應於104年10月30日前給付勞方,第二期金額計新臺幣26,966元,資方應於104年11月30日前給付勞方。前述金額資方應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指定帳戶(彰化銀行,戶名:王瑞梅,帳號:0000-00-000000-00)。如有一期未如期支付,即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19日府勞動字第10436865400號函及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上開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玉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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