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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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於民國95年2月
7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