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20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抵押物之債務人乙○○已死亡,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應通知乙○○之繼承人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請提出乙○○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查明繼承人有無限定或拋棄繼承,如繼承人已死亡亦須列明,併提出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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