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18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游慶龍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抵押物之債務人游慶龍已死亡, 游金明 原為游慶龍之繼承人,惟游金明亦於86年10月29日死亡,請提出游金明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即配偶、法定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四個順位,繼承人應註明出生年月日),如繼承人已死亡亦須列明,併提出戶籍謄本。
二、請查明游金明(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事,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本件拍賣抵押物之土地所有權人為游慶龍(已死亡),是請查明游慶龍之合法繼承人後,請增列游慶龍之合法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