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18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830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俊 諺(原名 江俊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32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暨其定應執行刑,均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 徐俊諺 處附表一編號1至8「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徐俊諺明知持他人交付之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為他人提領現金後交付他人,目的是替詐欺集團已遂行之詐欺取財犯罪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或隱匿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竟仍與少年陳○森(民國96年1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同基於掩飾或隱匿他人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於不詳成員組成之詐欺集團已遂行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犯罪,並將詐得之犯罪所得令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轉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後,由徐俊諺與陳○森共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在如附表二所示地點,由徐俊諺持陳○森交付之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在各該地點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各次提領金額如附表二所示),再將領得之現金轉交詐欺集團,藉以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或隱匿各次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因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 楊舒婷 、 陳柏源 、 盧宥諭 、 王致瀧 、 宋顥歆 、 林少華 、 許文彥 告訴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起訴。
理由
壹、審理範圍: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係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原審認定上訴人即被告徐俊諺犯一般洗錢罪,並均量處有期徒刑5月(共8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原審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並於本院審理期日表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見本院卷第115頁),檢察官則未上訴,故本院以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為基礎,其餘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科刑所應適用之法律及沒收,因均未經上訴,業已確定,自不在本院之審理範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立法理由參照),合先敘明。
二、前引犯罪事實,業據原判決認定在案,非在審理範圍內,惟為便於檢視、理解案情,乃予以臚列記載,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刑之說明: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共8罪)。被告與少年陳○森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涉犯之各次洗錢罪,係於每個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後,依少年陳○森指示領款、洗錢,且各次之被害人亦有差異,因認被告各次犯行之犯意各別,予以分論併罰。
㈡、被告與少年陳○森共犯本件洗錢犯行,少年陳○森為96年1月生,本案發生時年僅15歲,自其外觀即可判知其為未滿18歲之少年,被告為一智識正常之成年人,自難委為不知,是被告上開犯行,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公布並生效,其中修正前第16條第2項規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11年10月27日修正前之規定。而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白洗錢犯罪(見原審卷第44頁、第71頁;本院卷第84頁、第114頁),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先加後減之。
二、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涉犯洗錢罪(共8罪),事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原審就被告所犯各罪,漏為併科罰金之諭知,容有未合。②另被告所就附表一所涉洗錢罪之金額均未逾6萬元,且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其犯後態度非惡,而原審所諭知刑度稍嫌過重,被告執此為由提起上訴,自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之。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持他人提供金融帳戶提領款項,製造金流斷點並掩飾犯罪所得去向,其行為不僅助長社會詐欺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因而造成執法人員難以追查實際詐欺之人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數8人及遭詐騙之金額、雖始終坦承犯行但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暨其自陳之高中肄業之學歷、離婚、有一個小孩須扶養之家庭狀況、從事土方工人之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2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院考量被告各次犯行具有高度同質性,其犯案時間極為相近,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一凡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陳俞婷法官因離職無法簽名,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後段規定由潘翠雪審判長附記。)
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詐騙集團所施用之詐術轉帳至本案帳戶之時間、金額(新台幣/)轉入帳戶本院主文1楊舒婷於111年10月27日致電楊舒婷佯稱其為手機應用程式「愛動漫」及銀行之客戶服務人員,並謊稱楊舒婷知會員級別因故發生變更而有權益損害之虞,須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更正,致楊舒婷陷於錯誤而遵照辦理。111年10月27日晚間6時36分許3萬1,01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新豐山崎郵局(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徐俊諺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陳柏源於111年10月27日致電陳柏源佯稱其為手機應用程式「買動漫」及銀行之客戶服務人員,並謊稱陳柏源之消費紀錄因故發生變更而有權益損害之虞,須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更正,致楊舒婷陷於錯誤而遵照辦理。⑴111年10月27日晚間6時36分許⑵111年10月27日晚間6時38分許⑶111年10月27日晚間6時39分許⑴9,986元⑵9,986元⑶9,986元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同上⑶同上徐俊諺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盧宥諭於111年10月27日致電盧宥諭佯稱其為「買動漫」網站之客服人員,並謊稱盧宥諭所為取消訂單決定,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以完成,使盧宥諭陷於錯誤而遵照辦理。111年10月27日晚間6時43分許1萬4,989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徐俊諺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 洪子程 於111年10月27日致電洪子程佯稱其為某電子商務公司及銀行客服人員,並謊稱洪子程消費紀錄因故發生變更而有權益受損之虞,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更正,使洪子程陷於錯誤而遵照辦理。⑴111年10月27日晚間6時41分許⑵111年10月27日晚間7時1分許⑴3萬元⑵3萬元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徐俊諺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王致瀧於111年10月27日致電王致瀧佯稱其為「買動漫」網站及銀行客服人員,並謊稱王致瀧之消費紀錄因故發生變更而有權益受損之虞,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更正,使王致瀧陷於錯誤而遵照辦理,原總計損失4萬5,086元,嗣又退還2萬9,985元,故實際損失為2萬5,101元。111年10月27日晚間6時36分許2萬5,123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徐俊諺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宋顥歆於111年10月27日致電宋顥歆佯稱其為「買動漫」網站及銀行客服人員,並謊稱宋顥歆之消費紀錄因故發生錯誤而有權益受損之虞,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更正,使林少華陷於錯誤而遵照辦理。⑴111年10月27日晚間6時7分許⑵111年10月27日晚間7時56分許⑴1萬123元⑵1萬4,013元⑴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徐俊諺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林少華於111年10月27日致電林少華佯稱其為「買動漫」網站及郵局客服人員,並謊稱林少華之消費紀錄因故發生錯誤而有權益受損之虞,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更正,使林少華陷於錯誤而遵照辦理。111年10月27日晚間6時31分許1萬1,011元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徐俊諺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許文彥於111年10月27日致電許文彥佯稱其為某電子商務公司及銀行客服人員,並謊稱許文彥之消費紀錄因故發生錯誤而有權益受損之虞,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更正,使許文彥陷於錯誤而遵照辦理。111年10月27日晚間6時10分許4萬9,986元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徐俊諺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號提領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台幣)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新豐山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0月27日晚間6時56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2萬元111年10月27日晚間6時57分許2萬元111年10月27日晚間6時57分許2萬元111年10月27日晚間6時58分許2萬元111年10月27日晚間6時59分許2萬元111年10月27日晚間7時00分許2萬元111年10月27日晚間7時01分許2萬元111年10月27日晚間7時01分許1萬元2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0月27日晚間6時11分許新北市林口區某處自動櫃員機2萬元111年10月27日晚間6時12分許2萬元111年10月27日晚間6時13分許1萬9,000元111年10月27日晚間6時54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