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55號聲請人瑞祥汽車電機行即 林桂鳳 相對人 唐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發票地為台東市○○路○段○巷○○○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票字第15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99年6月10日│8,375元│99年7月10日│99年7月10日│CH765063││├─┼───────────┼─────────┼───────────┼───────────┼────────┼──┤│2│99年5月10日│10,000元│99年6月10日│99年6月10日│CH765062││├─┼───────────┼─────────┼───────────┼───────────┼────────┼──┤│3│99年4月10日│10,000元│99年5月10日│99年5月10日│CH765061││├─┼───────────┼─────────┼───────────┼───────────┼────────┼──┤│4│99年3月10日│10,000元│99年4月10日│99年4月10日│CH765060││├─┼───────────┼─────────┼───────────┼───────────┼────────┼──┤│5│99年2月10日│10,000元│99年3月10日│99年3月10日│CH765059││└─┴───────────┴─────────┴───────────┴───────────┴────────┴──┘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