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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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尤秀梅 被告 林玉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鄭瑋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冒佩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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