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告 陳素娟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複代理人 林威成 律師被告 鄭長林
吳秀貞 被告 李碧花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銘進 被告 張燕雪
陳茂雄 陳聰平 陳曹綉鳳 被告 柳輝雄
徐漢祥 林希安 劉少城 李茂林 李雪美 陳全惠 周經綸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 律師被告 林清木
周釵伶 林依潔 謝易達 紀麗真 羅慶忠 吳秀慧 王聰銘 許採鑾 張富美 陳惠玲 施昇宏 鍾梅玉 周添富 李慧英 范文慶 陳錦富 徐麗文 劉少城 潘志明 李瑞郎 張登鋒 張雯琪 王林 銀杏 王賢聲 董馨鎂 (原名 董碧珍 ) 董守奎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俊霖 律師被告 林綉珠 被告 黃宗富 (即 黃啟明 之繼承人1)
黃宗玄 (即黃啟明之繼承人2) 黃瑞滄 (即黃啟明之繼承人3) 翁秀琴 (即黃啟明之繼承人4) 徐秋菊 (被告兼黃啟明之繼承人5)被告 吳志東 (即 吳金淮 之繼承人1)
吳雅婷 (即吳金淮之繼承人2) 吳志焰 (即吳金淮之繼承人3)被告 張儷齡 (即 張受進 之繼承人1)
張意丹 (即張受進之繼承人2) 張曾雪嬌 (被告兼張受進之繼承人3)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家偉 (即張受進之繼承人4)被告 高娟 (即 高明 之限定繼承人1)
陳星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葦寧
陳志賢 被告 蕭淑華 (即 吳英梓 之繼承人1)
蕭聖昌 (即吳英梓之繼承人2) 蕭毅龍 (即吳英梓之繼承人3) 蕭芳桂 (被告兼吳英梓之繼承人4)被告 陳淑花 (即被告 陳福煙 之繼承人)
陳 蔣雪霞 上開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三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5號(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四號)返還存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鄭長林等人向臺中第八信用合作社(嗣由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承受)貸款之間金額與該合作社核准貸款金額之間的差額為抵銷抗辯,經抵銷後,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已無債權乙節,此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5號返還存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