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應明銓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065
3號、第21036號、第212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5年1月24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均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4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心婷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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