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銀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307),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銀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認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告於簡式審判程序亦為認罪之陳述,爰辯論終結在案。惟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為無罪之答辯,請求本院續行調查審理,本院為保障被告訴訟上之防禦權充分行使,認本案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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