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098號原告 陳朔妍 被告 林錚崧
林恩佑
林葳彤 林于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3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向被告 黃世峯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黃世峯業經本院通緝,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到案審理終結後,再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德鑫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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