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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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