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五六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果判決是合乎事實的公正的,應接受判決。
(二)原告陳述略稱: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一年間(自訴人誤為八十年間)將原告創作之「 老子 道德經新譯新解」、「古老的兩極對立」二篇文稿,自大陸地區攜往我國,嗣又於八十六年間又將原告創作之「老子真義」文稿自大陸地區攜往我國,而被告丙○○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出版之「老子哲學之詮譯與重建」一書與其上開文稿之文字表述雖異,然獨創性觀點相同,涉嫌剽竊、抄襲原告上開文稿,因認被告二人共同侵害原告權作權,爰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春松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