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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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40號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許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貳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