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473號債權人 劉子葉 債務人 林秀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債務人 程克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債務人 程克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債務人 陳金萍 債務人 楊進盛
一、債務人林秀峰、程克强、程克達、陳金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進盛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楊進盛已於民國105年1月30日出境,經戶政機關於107年2月22日逕為遷出登記,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自屬無法於國內合法送達,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楊進盛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分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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