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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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26號聲請人 林麗香 訴訟代理人 張哲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2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瀚亞證券投資信│菁華基金│000000000│1│1205.3│││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