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1號原告 陳耘 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 律師
陳石山 律師被告 王俊傑 被告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 被告 黃婷琰 被告 王俊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0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王俊傑、黃婷琰上開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民國108年4月30日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廖晉賦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