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羽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8007、810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25、126、1001、1628、2625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28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8007、810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25、126、1001、1628、2625號被告游羽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游羽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毒偵字第8007、810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25、126、1001、1628、26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2件、扣案物品照片4份及附表所示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之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難以完全析離,及附表編號1
⑵、4⑵所示之吸食器因盛裝毒品,其內所留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與該吸食器亦無法分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毒品成分│鑑定書│├──┼─────────┼─────┼────────┤│1│⑴第二級毒品甲基安│第二級毒品│臺北榮民總醫院10│││非他命4包(含包││9年5月21日北榮│││裝袋4個,淨重3.││毒鑑字第C0000000│││8850公克、驗餘淨││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重3.8831公克)。││。│││⑵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2│⑴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一級毒品│臺北榮民總醫院10│││2包(含包裝袋2│、第二級毒│9年6月16日北榮│││個,淨重0.3205公│品│毒鑑字第C0000000│││克、驗餘淨重0.3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62公克)。││。│││⑵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包│││││裝袋3個,淨重3.│││││2899公克、驗餘淨│││││重3.2851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第二級毒品│臺北榮民總醫院10│││他命2包(含包裝袋││9年3月20日北榮│││2個,淨重1.0913公││毒鑑字第C0000000│││克、驗餘淨重1.088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公克)。││。│├──┼─────────┼─────┼────────┤│4│⑴第二級毒品甲基安│第二級毒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非他命1包(含包││航空醫務中心109│││裝袋1個,淨重0.││年10月5日航藥鑑│││2310公克、驗餘淨││字第0000000號毒│││重0.2308公克)。││品鑑定書。│││⑵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