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調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調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調字第357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相對人健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依據本院核發之移轉命令取得第三人 彭世吉 對於被告之薪資債權,惟被告拒絕執行將扣薪交付原告,為此依據移轉命令訴請被告給付。參以首開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即應以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列印資料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瓊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