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615號聲請人白金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芃樺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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