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72號原告 張玲玲 被告山閤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陳志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77號(嗣因改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而改分為110年度簡字第8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黃怡瑜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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