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5號聲請人 李瑞榮 (即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聲請延展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334條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目前正進行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尚需6個月期間。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期間展延6個月即至民國101年12月15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