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203號聲請人 王改 代理人 陳唯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鍾金海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鍾金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號)對聲請人負有債務,嗣被繼承人鍾金海於108年1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親屬會議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4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
68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票影本等件為證。然查,被繼承人鍾金海尚有兄弟姊妹即 鍾金雄 、 鍾金榮 、 鍾金松 、 鍾金龍 、 鍾秀蘭 等人,本院職權調閱108年度司繼字第301號卷證影卷可考。復查,鍾金松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案件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被繼承人尚有第3順序之法定繼承人鍾金松,不得謂無人繼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前開事由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