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771號聲請人 謝瓊 如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四張本票,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二、請補正系爭四張本票之各別到期日為何。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