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玖拾叁年陸月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以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為羈押處分。茲因被告因另案自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交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往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十三年執丁字第九三四號),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核無反覆實施刑法搶奪罪之虞之情形,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再行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尹良法官蘇昭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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