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6月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賴柏仲┌──────────────────────────────────────────────────────┐│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4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巧盛實業有限公司李│彰化銀行埔心分行│98年5月15日│167,290元│FN六六三0六0│││1│ 貴林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