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55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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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5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557號聲請人 詹益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原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等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27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再行政訴訟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於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經本院82年度裁字第6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訴而告確定,聲請人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275號再審確定裁定(下稱再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雖自原裁定確定時起已逾5年者,不得聲請再審,但韓國法院曾判決日本政府須補發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依法應發給之薪資;本案同是薪資問題,我國亦同係民主法治國家,原裁定認聲請人不得再審,聲請人難以接受云云。惟查本件相關之原裁定係於民國82年1月19日確定,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考;而聲請人係於102年9月30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距原裁定確定時,已逾5年,且依其「再行政訴訟狀」所載,本件並非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規定聲請再審,依前開規定,其再審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法院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裁判之再審有理由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本件聲請人對再審確定裁定所為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自無庸審究其前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及原處分是否違背法令,併予指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劉穎怡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