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6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雯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雯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③所示宣告刑中有關併科罰金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附表)┌─────┬───────────┬───────────┬───────────┐│編號│①│②│③│├─────┼───────────┼───────────┼───────────┤│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私行拘禁罪│違反槍砲彈樣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犯罪日期│105年1月25日│104年12月24日│103年8月間某日起至105│││││年1月25日止│├──┬──┼───────────┼───────────┼───────────┤│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11號│105年度偵字第748、751│105年度偵字第689、690││案號│││、752、753、754、913號│、1616、1617、1833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389號│105年度訴字第529號│105年度訴字第301號││實├──┼───────────┼───────────┼───────────┤│審│日期│105年6月30日│106年1月3日│106年11月10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389號│105年度訴字第529號│106年度訴字第301號││決├──┼───────────┼───────────┼───────────┤││日期│105年6月30日│106年2月6日│106年12月4日│├──┴──┼───────────┼───────────┼───────────┤│是否為得易│否│是│否││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937號。│106年度執字第685號。│106年度執字第4955號(│││││編號③至⑤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④│⑤│(以下空白)│├─────┼───────────┼───────────┼───────────┤│罪名│轉讓禁藥罪│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689、690│105年度偵字第689、690│││案號││、1616、1617、1833號│、1616、1617、1833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01號│106年度訴字第301號│││實├──┼───────────┼───────────┼───────────┤│審│日期│106年11月10日│106年11月10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01號│106年度訴字第301號│││決├──┼───────────┼───────────┼───────────┤││日期│106年12月4日│106年12月4日││├──┴──┼───────────┼───────────┼───────────┤│是否為得易│否│否│││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955號(│106年度執字第4955號(││││編號③至⑤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③至⑤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有期徒刑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