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4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陳冠蓁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藏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陸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最高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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