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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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29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趙陳碧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叁萬玖仟貳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以本金叁萬玖仟貳佰貳拾捌元,每月按百分之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零肆佰零貳元,及其中貳萬玖仟叁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