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智藝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8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智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藝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聲請書略載部分應予更正),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3月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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