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244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惠真張來春許宏洧魯美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陳惠真」抑或「 陳惠貞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陳惠真、張來春、許宏洧、魯美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