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胡士宏
林蓮香 被告 鄭友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9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友翔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胡士宏、林蓮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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