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56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葉佩珊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貳佰壹拾
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伍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叁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壹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壹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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