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恒叡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恒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呂恒叡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0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4年11月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7769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0月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8月2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7769
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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