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2號原告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代表人 劉爾榮 訴訟代理人 賴誌祥 訴訟代理人 伍芳儀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范緗翎 、 葛德珍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