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0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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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黃貴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陳黃貴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2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0年12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黃貴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3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壢簡字第15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7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壢簡字第93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另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2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1年4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8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8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108年4月28日入監執行,並於110年12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469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8月17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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