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原交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氏清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049號、108年度偵字第3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氏清蓉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氏清蓉於民國108年4月3日晚間8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南投縣○○鎮○○路○段○○號由中山路2段往西康路方向行駛,行至其位○○鎮○○路○段○○號之租屋處前(坐落對向車道路邊),欲左轉跨越分向限制線進入其上址租屋處,本應注意該路段設有分向限制線不得任意跨越,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視距良好、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等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跨越分向限制線,適有告訴人 張懷恩 先於同日晚間8時10分許○○○鎮○○路某KTV飲用啤酒後,明知飲用酒類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同日晚間8時45分許前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沿上開路段由對向行駛而至,本應注意汽車行進中,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危險之發生,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因而與被告之機車碰撞,雙方均人車倒地,致告訴人張懷恩受有疑腦震盪、右側腕部挫傷、雙側手肘擦傷、右側手部擦傷、雙側膝部擦傷等傷害;被告則受有右側鎖骨閉鎖性骨折、右側肩膀擦傷、右側膝部擦傷、左側膝部擦傷、右側小腿擦傷等傷害(告訴人張懷恩涉酒後駕車、過失傷害等罪,由本院另行處理)。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葉峻石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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