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499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李棍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金吾法官李文賢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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