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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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16號原告 戴國葳 訴訟代理人 李志誠 被告文心移動光城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歐陽瑞聰 訴訟代理人 董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劉淑慧